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姓名年籍均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被告,於民國111年7 月15日17時至18時間某時,將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丟棄於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1樓屋內垃圾桶,嗣經警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扣 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該等毒品均屬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員警於上開地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 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及扣押物 品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9日航藥 鑑字第0000000號、112年3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 鑑定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等 物品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屬違禁物,自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 ,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 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科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 毒品鑑定書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805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3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均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合計10.2896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