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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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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宥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73號、111年度聲沒字第6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宥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 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麥角二 乙胺(LSD)等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上開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 第186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384號駁回被告所提起之抗告,被告 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8月15日 釋放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90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及臺灣 高等法院裁定、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 、釋放通知、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 卷可憑。  ㈡該案中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物,經鑑定後,檢 出含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111年3月10日慈大藥字第1110310051號函所附之鑑 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1日毒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等附卷為證,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 編號四所示之物均含第二級毒品。又客觀上難以將包裝袋上 沾黏之毒品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一併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據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明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所含毒品成分 一 橘色圓形藥錠拾柒顆(含包裝袋壹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二 綠色圓形藥錠伍拾柒顆(含包裝袋壹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三 含棕色粉末之膠囊叁顆(含包裝袋壹個) 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四 郵票壹張(含包裝袋壹個) 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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