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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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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3968號),經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71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琪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9 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 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 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 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 分別有所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9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足參。 (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Cannabidiol(CBD)大麻 二酚成分,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 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參,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軟糖 1個 111年度紅保字第1415號 2. 糖果 1個 111年度紅保字第1415號 3. 餅乾 1盒 111年度紅保字第1415號 4. 護手霜 1條 111年度紅保字第1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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