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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6

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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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士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8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郭士方所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洪鈺琁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4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8808號   被   告 郭士方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大陸地區人民             居留證號:Z000000000號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士方於民國112 年5 月16日牽引NCS-6138號重型機車逆向 沿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1 段車道往北方向行走時,原本應 該注意與其他車輛保持安全距離,避免撞擊其他人車,且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於下 午5 時55分許將該機車牽至敦化南路1 段往南方向近信義路 4 段口之機車停等區附近,迴向轉往南方向時,疏未注意前 方尚有洪鈺琁所騎之198-KJC 號重型機車正在停等區停等, 致郭士方所牽引之機車前車輪自後方撞擊洪鈺琁所騎機車擋 泥板,造成洪鈺琁為免機車倒下,用力拉住機車而受有左下 背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洪鈺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其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資料 待證事實 1 被告郭士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係牽引機車時,前輪碰到告訴人洪鈺琁擋泥板邊緣,且當場告訴人表示腰閃到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洪鈺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言 全部之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現場及車損相片 本件車禍現場情形及車損狀況。 4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驗傷診斷證明書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2年 10月6日北市醫仁字第1123062028號函暨附件 告訴人因本件車禍而受傷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許 智 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 庭 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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