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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易字第2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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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2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2 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中華民國 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欄所載「本案經檢察官郭宣佑 提起公訴」應更正為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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