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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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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158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86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正一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辯論終 結後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 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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