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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2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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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仁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 裁定改依簡易程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審訴字第2397號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誤將「簡式審判程序」錯載為「簡易 判決處刑程序」,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應予 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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