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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247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黃晉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晉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黃晉佑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 並由被告自行擔任具保人,而於民國112年7月6日繳納該保 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北檢 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佐(見 北檢112年度偵字第27307號卷第163頁至第167頁)。  ㈡嗣本院傳喚被告應於112年12月19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否則 依法沒入保證金,惟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且未說明無法 到庭之正當理由,有各該送達證書、本院112年12月19日準 備程序筆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33頁、第41頁、第47頁),經本院囑託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派警前往被告之住所拘提被告,亦因被告未 在拘提處所而無法拘提到案,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113年1月20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7426200號函所附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60頁)。  ㈢此外,復查無被告之在監執行或另案羈押之紀錄,即顯無不 能到庭之正當事由,因認其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 將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一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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