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260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楊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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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培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2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培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