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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26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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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培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2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培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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