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訴字第99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9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張勝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張勝閎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1萬元,並由被告自任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繳納 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 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佐(見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99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71頁至第1 74頁)。  ㈡本院於112年12月30日訊問程序後,命被告具保時,一併告知 被告應於113年1月4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惟被告未遵期到 庭,且未說明無法到庭之正當理由,有本院112年12月30日 訊問筆錄、113年1月4日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等件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65頁至第166頁、第175頁至第177頁),經 本院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派警前 往被告之住居所拘提被告,亦因被告未在拘提處所而無法拘 提到案,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13年1月17日高市警 楠分偵字第11370183600號函所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31 日花檢景勇113助12字第11390023460號函暨檢附之臺灣花蓮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現場照片等件在 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3頁、第197頁至第198頁、第199頁至 第206頁)。  ㈢此外,復查無被告之在監執行或另案羈押之紀錄,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9頁), 即被告顯無不能到庭之正當事由,因認其業已逃匿。揆諸前 開規定,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一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