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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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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蔡沛耘 訴訟代理人 陳韻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宜彤 訴訟代理人 林佳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345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許峻彬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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