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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2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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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06號 聲明異議人 劉文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 檢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執沒字第2866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 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則 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 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 於程序上難謂適法。又除法院之確定裁判有違法情事,經非 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 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 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劉文明因詐欺取財犯行,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2 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該判決附表一匯款金額 欄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86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 民國110年6月24日確定在案。嗣臺北地檢署為執行上開確定 判決宣告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部分,案列110年度執沒字第2 866號,該案依判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35,379,710 元等情,經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執沒字第2866號案 卷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準此,聲明異議人所犯上開案件經判決確定,具有實質之確 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 爭執,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本案確定判決以110年度執沒字 第2866號指揮執行其犯罪所得沒收,於法並無不合。從而, 難認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 聲明異議意旨僅引用行政執行法第23條、強制執行法第12條 、行政執行法第9條等法條,惟並未具體指明檢察官就本件 執行有何積極之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依前開 說明,其聲明異議自屬無理由。  ㈢至聲明異議意旨雖稱聲明異議人已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 ,聲明異議人所犯前揭案件之判決存在許多錯誤與證據不足 之處云云,惟聲明異議人所指前開聲請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13年1月24日以112年年度聲再字第22號刑事裁定抗告駁回 確定,而前揭案件確定判決迄今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特別 救濟程序予以撤銷、變更,自生有執行力,檢察官據此確定 之判決指揮沒收執行,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是本件聲明異 議為無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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