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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210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0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對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111年度檢助執字第4 號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強制執行查封之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檢察官有積極指 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者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 抗字第741號、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301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劉文明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25 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6月,並沒收及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下同)3,537萬9,710元(下稱本案),聲明異議人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866號判決駁 回聲明異議人之上訴,本案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判決確定。 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為執行本案犯罪 所得之沒收及追徵(110年度執沒字第2866號),囑託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111年度檢助執字第4號)代為拍賣 、變價異議人所有該署轄內新北市汐止區房地等節,有本案 判決、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前開檢助執字案卷確認無違,應堪認定。  ㈡聲明異議人提出之「聲請異議狀」,內容僅係提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111年度檢助執字第4號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強制執行查封之命令一節,實與檢察官就本案執行無涉,是此部分之異議,應無理由。聲明異議人雖以「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拍賣狀」主張:聲明異議人已聲請再審,其不法所得認定判決後,方能依法執行;本案民、刑事判決存在許多錯誤及證據不足之處,需重新再審,原始判決不能為本案真實判決,待聲請再審判決後再執行不法所得,以免浪費司法資源及避免徇私枉法、圖利他人云云。惟按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為刑事訴訟法第430條本文所明定。故再審之提出,不聲停止執行沒收及相關執行程序之效力,本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繼續強制執行查封,並無違法之處。況聲明異議人提出之112年度聲再字第22號再審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2月29日為駁回聲請之裁定,並於聲明異議人抗告後,再於113年1月24日駁回抗告在案,有112年12月29日、113年1月24日112年度聲再字第22號裁定可參。聲明異議人復未提出檢察官有何其他積極指揮之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是聲明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件:「聲請異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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