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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25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25號、112年度執字第813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5備註欄應更正為「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133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2577號裁定 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5備註欄所示內容記載有誤, 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133號」,然此 並未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既有 如主文所示之錯誤,參照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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