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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26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烈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3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受刑人王烈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9備註欄所載執行案號,均應更正為「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7293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受刑人王烈培定應執 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9備註欄所載執行案號「臺北地檢112年 度執字第5062號」,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臺北地 檢112年度執字第7293號」,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無影 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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