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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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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偉城 具 保 人 曾敏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敏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曾偉城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偵查中(112年度偵字第24979號)指 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曾敏榮繳納現金後,已 將被告釋放;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告所涉前開案件向本 院提起公訴,現為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76號案件繫屬中 等情,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及點名單、被告具保責 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 本案起訴書在卷足憑(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4979號 卷第237至241頁、第245至247頁,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76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7至12頁)。 ㈡、茲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亦向本院表示不知被告人 在何處、無法聯繫被告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 、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8頁、第311至314 頁)。又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復經本院依法拘提 被告無著等情,此有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343至347頁、第 351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 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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