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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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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綺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14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綺容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 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嗣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 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 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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