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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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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能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具 保 人 李安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6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安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陳能清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 人李安明於民國112年4月26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 放等情,有112年4月26日訊問筆錄、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 、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 稽(見112年度偵字第16640號卷第77至85頁)。  ㈡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準備程 序筆錄、報到單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76、99至104頁)。再經本院依法囑託拘 提被告無果,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同被告到案等情, 復有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117至133、13 7頁),而具保人並無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一節,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 135、136頁)。據上,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述規定, 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述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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