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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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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宥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 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宥菘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檢察官就與本案具有裁判 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以屬同一案件為由,於辯論終結後移送 併辦,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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