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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因妨害風化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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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8號 原 告 A男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吳志鴻 被 告 劉先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97號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四、本件被告劉先正被訴妨害風化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 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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