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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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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07號 原 告 周佩岑 被 告 呂勝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2月27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 案,依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 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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