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31號 原 告 孟昭珍 (地址詳卷) 被 告 張恒綺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張恒綺被訴涉犯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12年 度易字第84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述規定,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