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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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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64號 原 告 黃建強 被 告 黃種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6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種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 字第96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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