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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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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原 告 A女(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 余韋德律師 被 告 游宗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93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93號傷害等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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