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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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原 告 A女(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為勳律師
余韋德律師
被 告 游宗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93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93號傷害等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