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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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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80號 原 告 郭懿佳 被 告 徐瑜敏 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0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郭懿佳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徐瑜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徐瑜敏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徐瑜 敏於民國113年1月21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憑,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未 聲請將本案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本院應駁回原 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至原告對被告簡家玉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被告簡家 玉經本院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理終結後,再行 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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