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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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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李聰信 被 告 許嘉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 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所涉過失傷 害案件,嗣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參本院民國113年2 月26日調查筆錄),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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