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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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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志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志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 鑑驗後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係違 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 7號、第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一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 毒字第183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 12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1年7月8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確係違 禁物無訛,故應依前開等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附表所示經 毒品沾附之吸食器、包裝袋等物,因難以與其上所沾附殘留 之毒品完全析離,且析離亦無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 一併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 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保管字號 1 白色透明晶體 (含包裝袋)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總毛重:4.35公克) 111年度青保字第1020號 2 安非他命吸食器 2組 檢出沾附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1年度綠保字第1349號 3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檢出沾附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09年度綠保字第1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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