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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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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展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展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 驗後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係違禁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及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2日刑鑑字第1100 000000號鑑定書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 年12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執聲卷第3、5 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驗耗損部 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附表編號1所 示毒品之瓶罐1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 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 之。 四、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所有人 保管字號 1 透明色液體 (驗餘淨重 28.92公克) 1瓶 檢出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林展瑩 113年度青保字第13號 2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12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林展瑩 110年度綠保字第2170號 3 吸管 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12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林展瑩 110年度綠保字第2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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