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威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威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83號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查獲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8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1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二)又前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請送鑑 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42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 均為違禁物,故依前開規定,皆應宣告沒收銷燬,且上開盛 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 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析離亦無實益,應 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銷燬。 四、綜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白色透明結晶2包 (含包裝袋2只,總毛重:1.8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