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宗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 零點壹捌貳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宗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第2項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841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9 5、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7日為警 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1828公 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上開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 09年度毒聲字第395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67號裁定駁回被告所 提起之抗告,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於000年0月00日出所,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毒偵字第2841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95、19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 裁定、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釋放通 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通知、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㈡該案中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含包裝袋1個,淨重0 .183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1828公 克),經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20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為證,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 晶塊」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客觀上難以將包裝袋 上沾黏之毒品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一併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據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明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