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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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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天威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天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 查後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2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及殘渣袋2個(鑑驗其中1個 ,餘1個未經鑑驗),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籍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2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 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該案中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 鑑定後,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為證(執聲字卷第3頁),足認如附表 編號1、2所示之物內含第二級毒品,而客觀上難以將其上沾 黏之毒品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 併視同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前揭毒品送鑑時,經鑑定機關另採樣鑑 驗部分,因已不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該案另查扣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未經鑑驗以確定其內含有 毒品成分,即難認為違禁物,然被告於警詢時已供陳:扣案 物品都是我的,都是用來吸食安非他命等語(毒偵字卷第34 頁),足認被告係以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供本案施用第二級 毒品使用,故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聲請意旨雖漏未援引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無礙於本院依職權適用法律,本件聲 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 110年度綠字第1483號 2 殘渣袋 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殘渣袋 1個 未鑑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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