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偉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32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偉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269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期 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而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 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 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 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 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 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0年9月25日1時許,在臺北市信義區某公園內,施 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2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 分並於112年12月1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 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269號卷[下稱 偵卷]第68至69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 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號卷第11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相關偵查卷宗無誤,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煙草檢品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含有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8至10頁)、扣押物品 清單(偵卷第47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 0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3120號鑑定書(偵卷第58頁)、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照片(偵卷第48頁)附卷可參,足認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煙草檢品2包,確為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 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煙草檢 品之包裝袋,因依現行之鑑驗方法,並無法將包裝袋內殘留 之微量第二級毒品與該包裝袋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及實益 ,是亦應依首揭規定,將包裝上開煙草檢品之包裝袋視同毒 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表: 名稱 備註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煙草檢品2包(含無法析離微量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2只)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0月2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3120號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3.98公克,驗餘淨重:3.92公克)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