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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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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哲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15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鑑驗後,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自應視同毒品。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大麻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 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二)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 該中心民國112年4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 參,自應視同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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