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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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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柒捌公 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員警於警用車輛上發現不詳之人遺留之白色 透明結晶1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惟 因調查後缺乏積極事證足認有何人涉有持有上開毒品罪嫌, 故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11900號簽 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因員警於警用車輛上發現不詳之人遺留之白色透明結 晶1袋,惟因調查後缺乏積極事證足認有何人涉有持有上開 毒品罪嫌,故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 第11900號簽結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再查,扣 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毛重0.2360公克,淨重0.0580公克, 經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0578公克),經鑑 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附卷可參(聲沒字卷第11頁),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透明 結晶1袋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 因直接接觸上開毒品,其上留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與之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一併予 以沒收銷燬之。鑑驗用罄部分,則無宣告沒收之必要。從而 ,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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