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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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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嘉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緩字第2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嘉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4005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12年1月12日確定,並於113年1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 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 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7日調科 壹字第11123020750號函暨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40 05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月12日確定,並於113年1月1 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 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法務 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7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0 75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毒偵字第1719號卷第115、129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殘留之第二 級毒品大麻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與殘留之大麻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煙草(含包裝袋1只) 1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淨重3.51公克,驗餘淨重3.48公克) 111年度青字第14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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