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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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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羿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羿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629、3630號、1 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3、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 經乙醇沖洗,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毒偵3514卷第141頁),因其上 殘留之毒品依現行鑑定方法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二 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至盛裝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 品,其上殘留該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就該包裝袋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及鑑定結果 1 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包裝袋1只) 1.淨重0.13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388公克。 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玻璃球吸食器1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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