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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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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三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118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袋(驗餘淨重零點 貳參陸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三太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8號、11 2年度毒偵緝字第5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白色粉末 1袋,經檢驗含海洛因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在卷可憑(毒偵2469號卷第121頁), 足證前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 定之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 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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