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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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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詩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詩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870號為緩起訴處 分,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民國110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存卷 可憑,因上開物品內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 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玻璃球吸食器2個 2 砂紙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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