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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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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696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文信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96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 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963號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 月23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又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 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 、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 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備註 1 仿冒DANIEL WELLINGTON商標飾品1件 瑞典商丹尼爾惠靈頓公司 00000000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2年度紅字第1221號扣押物品清單 2 仿冒ASICS商標運動鞋1雙 日商亞瑟士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3 仿冒FILA商標鞋子1雙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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