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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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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炳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1號、112 年度偵字第3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炳南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27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象棋1副、新臺幣(下同)5 0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 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 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之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 刑法第266條第4項義務沒收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 「特別規定」,而所述賭博器具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 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 ㈠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127 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之象棋1副為被告所有且為當場供本案賭博之器具,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271 號卷,下稱第31271號偵查卷,第19頁),並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 片在卷可證(見第31271號偵查卷第33至37頁、第41頁), 依前揭說明,就象棋1副,爰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聲 請書聲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沒收,應有所誤), 宣告沒收之。  ㈢扣案之50元,為被告賭博所贏得之金錢等語,據被告於警詢 中自承在卷(見第31271號偵查卷第19頁),是該物為被告 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均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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