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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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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韋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 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韋甫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89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 國112年1月12日確定,並於113年1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 經撤銷。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保號:111年度紅保管字第21 20號)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偵字第3789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月12日確定, 並於113年1月1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復經本院核 閱上開案件卷宗確認無訛。至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 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稱不諱(見111年 度偵字第37893號〔下稱偵卷〕第9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電腦頁面截 圖共42張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5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44 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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