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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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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瑞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瑞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2 2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 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歐瑞豪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調偵字第22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堪以認 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褲子共358件,經核確屬侵害德商阿迪達斯 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品乙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 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偵字卷第127至128頁)、鑑定報告書 (偵字卷第129頁)附卷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 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adidas褲子 35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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