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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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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郭淑華 被 告 沈世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沈世傑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郭淑華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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