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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聲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聲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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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林麗婉 被 告 周政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45號, 嗣改分為113年度審簡字第34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行簡式審判程序,聲請人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為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4 5號詐欺案件之被害人,聲請刑事訴訟獲知,並請求一併追 訴聲請人另匯款20萬元至顏昌欽帳戶部分等語。 二、雖觀之聲請人具狀內容,主要係針對其受騙另匯款20萬元至 顏昌欽帳戶部分,請求法院一併審判之意,固似與請求獲知 刑事訴訟資訊無關,然其書狀既載明「被害人刑事訴訟獲知 聲請狀」等語,仍應認其有聲請刑事訴訟資訊之意,先予敘 明   三、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 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 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本 注意事項,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被害人於審判 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七點之案件資訊。但被害人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 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 之」;「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 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 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 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 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點、第7 點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 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 ,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前開應行注意 事項第2點之說明亦有釋明。 四、經查,本案被告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核均 非屬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規定之「殺人罪、重傷罪 、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類型,又本 案亦不具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不合。此外,上開被告 所犯案件,業經本院通知告訴人得到庭陳述意見,足以保障 聲請人獲知案件資訊之權益。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且 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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