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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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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葉雲珠 被 告 陳思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81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思宏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 2年度審訴字第2681號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葉雲珠於具 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首揭法律 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劭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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