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陳嘉琪 被 告 鍾國雄 生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審易緝字第8號被告被訴詐欺案件 (偵 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1339、34721號),業經本院以被 告於起訴後死亡判決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 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