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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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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建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部分,應將「查本件被告黃永芳」 之記載,更正為「查本件被告江建興」之文字。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 部分,於第三行「查本件被告黃永芳」之記載,應更正為「 查本件被告江建興」之文字,屬顯然錯誤之情形,且不影響 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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