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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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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添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75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 11年度簡字第5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總淨重貳點玖參公克) ;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 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添喜明知甲基安非他命 及N,N-2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購入數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嗣因林添喜 另涉販賣毒品罪嫌,經警於民國110年10月31日17時10分許 ,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搜字第1376號搜索票至林添 喜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6樓住處執行搜索,並扣 得被告所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2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後;復於警詢中自白上開住處1 樓及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內尚有毒品 ,遂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帶同警方至上開住處之1樓扣 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且在前揭機車置物廂之背包內扣得甲 基安非他命1包,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113年1月16日死亡,此有被告 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易緝卷第31頁),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該案查扣之 白色透明晶體3包,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檢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2.93公克), 有該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43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扣案 玻璃球吸食器1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 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1年2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均核屬違禁物無疑,應依同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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