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書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1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書榮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書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毒品對個人及社會之危害至 深,被告竟漠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與嚴刑,恣意持有 第二級毒品,其所為確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時間長短、毒品數 量、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危害之程度、前科紀錄之素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該院112年3月29日毒品成分鑑定書(二)在卷可參 (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816號卷第109頁),且吸食 器、殘渣袋、分裝勺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均難以完全析離,亦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是堪認上 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 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期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一 吸食器1組 二 殘渣袋2個 三 分裝勺1支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667號   被   告 許書榮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許書榮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自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處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2個、分裝勺1支後而持有之。嗣經 警持搜索票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上午10時許,前往許書榮位 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進行搜索時,另案扣得上 開物品,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書榮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官貞妮於偵訊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搜索票、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毒 品成分鑑定書(二)等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 器1組、殘渣袋2個、分裝勺1支,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蔡期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