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佳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判決原 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第二行「處有期刑徒肆罪」應更正為「處有期 徒刑肆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於113年2月21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461號刑事 簡易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